政府采购转包和分包是否合法?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2022-09-29 10:27:0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咨询转包与分包的问题,很容易混淆这二者的概念。转包与分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在政府采购中,这两种行为是否都被允许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也明确,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某业界资深人士介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见,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但不管哪种形式都是违法的,而合理分包是被允许的。这也是转包与分包的本质区别。

但在采购实践中,转包和分包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呢?

设备所有部件从第三方采购不能认定为转包

某机械设备公开招标项目,A公司是该设备的制造商,但该设备所有部件全部是从第三方采购的,A公司只负责集成组装,集成组装费占比很小。A公司的行为属于转包或非法分包吗?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金翔认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转包或非法分包。转包是即使全部组装部件均从第三方采购,也不能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按照有关国际惯例,采购人采购的最终产品与制造该产品的部件、材料等是在功能上是有本质区别的,产品的制造商就是最终组装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者,该制造商对该产品的最终功能、性能以及质量保证等负全部责任,这与制造该产品所用部件、材料源自何处没有关系。

母公司中标后不能转包给子公司

某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母公司中标后,经采购人同意,将部分工作委托给旗下专业全资子公司。常见的是某些信息化服务项目,电信运营商中标后往往委托内部全资子公司实施,并签订委托合同,人员均为子公司的员工。此情形是否属于法规禁止的转包行为?

针对此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留言的答复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转包。据此,母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后不可以转包给旗下子公司。

对于转包和分包行为,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不能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且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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